郑州高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管理服务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1〕64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郑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试点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市场运作等方式,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获得感更高,幸福感更强。
二、基本原则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可以使老年人在家庭和熟悉的社区环境中安享晚年。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资金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着力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充分发挥专业照护机构作用,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嵌入式、专业规范的照护服务。统筹利用各种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实际照护服务需求。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条件成熟的主城区建立试点,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建立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典型经验,面向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
三、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范围为四个开发区、市内六区。
四、主要目标
2021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10张。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康复、寻访关爱等居家养老服务不少于400人。到2022年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全面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扎实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充分、特色突出、优势显著,基本形成居家社区和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
1.具有郑州高新区户籍且在高新区居住,个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经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散居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孤寡、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等。有条件的区可以增加匹配资金,适当扩大改造对象范围。
经济困难对象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20年郑州市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29170.73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17326.32元。
2.服务对象应拥有其申请建设改造服务住房的所有权或长期居住权。有多套住房的,由服务对象自行申报一套常住住房进行改造。
3.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住房一年内无拆迁规划。
(二)服务主体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提供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由试点所在区民政部门确定,要符合但不仅限于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具有养老服务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2.具备线上响应试点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派单”,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能力。城市区服务半径范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
3.具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并能与市、区、办事处、社区(村)四级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有效联接、资源共享,具备24小时动态管理、远程监护、呼叫应答等功能。
4.应当与其上门服务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所有上门服务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或与服务所在地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6.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建设标准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在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家庭设施和床位给予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满足失能失智、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四)服务流程
1.建床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需要向常住地社区(村)提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同时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等资料,办事处汇总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社会事业局。
2.建床评估。各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需求评估和家居环境评估,符合要求的纳入建设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要求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3.合同签订。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可根据自身服务需求,对照清单明确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商定适老化改造项目以及照护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本次试点居家养老服务签订合同为六个月)。
4.提供服务。各区组织服务机构根据协议进行适老化改造,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供相关养老服务;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5.服务跟踪。服务机构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状况并更新建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6.服务终止。依照服务协议约定需终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协助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办理离床手续。办理离床手续时,服务对象或代理人应与服务机构做好费用结算,根据权属交接设备。签约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市、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并上报市、区民政局备案。
(五)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信息化服务、医疗护理、心理支持、巡视关爱等服务,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鼓励各服务机构按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约定。
六、奖补扶持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对符合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每户32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资助,主要用于家庭环境评估、老年人能力及需求评估、家庭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等。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对符合条件建床后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500元的标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期限6个月,后续服务与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相衔接)。
鼓励为有需求的其他居家老年人进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相关费用老年人家庭自行承担。服务机构要给予优惠,服务要纳入监管。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项目,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事关老年人福祉和社会和谐,各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方案细则和扶持政策。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抓实抓好。
(二)强化医养融合。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机融合探索,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定,依法行医,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三)强化督查评估。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由第三方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要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结算相关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签约服务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附件:1.郑州高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任务分配表
2.郑州高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指导清单
3.郑州高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申报表
4.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