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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时间:2020-01-29   访问量:1495


我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当前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通过对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来鼓励全社会共同建立养老保障,在国际上已有良好的经验,特别是美国的401K计划(现在已占美国的退休总资产15%左右)及香港的强积金计划,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的制度是超额累进税率制,不同的收入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同,基本原则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未来领取保费需要纳税时,由于领取人已处于退休阶段,收入通常会降低,相应税率也就降低了。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究其本质而言,是政府以牺牲税收来帮助民众建立自己的养老保障,通过政府、企业、个人来共同完善社会养老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均寿命显著增长。参照联合国关于老龄化社会的新标准,我国自2001年起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占总人口的10.8%。面对如此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我国未来的养老问题也会更加突出。20174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会议第五条指出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优型健康险)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同年621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再次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老有所养。此次会议强调要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此,我国保险政策对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可以窥见一斑,其中税延型养老险以及税优型健康险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者所推出的税优型保险。

  自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来,健康险发展政策持续加力。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要研究扩大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疾病、照护、生育等综合保障服务。力争到2025年,健康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下一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将继续扩大,保险资金投资健康服务领域也将获更大力度支持,其中,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慢性病管理等领域将成为健康险发展重要着力点。

  就我国税制状况来看,我国目前仍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是要通过价格渠道转嫁出去的税,我国商品价格中间接税的含量较大。欧洲国家间接税比重大体上是45%,直接税比重大体上是55%,基本是各占一半。美国间接税的比重只有20%30%,各州情况也有所不一,有的州直接税比重甚至到80%。因为我国的税收总额当中间接税比重高,为了使税收负担分配结构更加公正、更加公平,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势必要增加直接税的征收,降低间接税的比重。

  何文炯: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即提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性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补充性养老金,但20多年来发展一直缓慢。这不仅不利于养老金体系结构之优化,而且使得基本养老金制度,尤其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过重,从而增加企业的缴费负担和财政的支付压力。尤其是前些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持续大幅度提高,在改善这个人群收入状况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了对于基本养老金较高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参与补充性养老金项目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商业性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增强中高收入阶层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内在动力。这里的关键是保持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适度增幅。因此,要按照中央“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精神,向社会成员传递明确的信息:基本养老金只能保障基本生活,要想过上更好的老年生活,就需要有补充性养老金。据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使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保持适度增长,重点是保持其购买力不下降。与此同时,要提高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方面的经营和服务能力。最近这些年,保险机构在补充性养老保险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于职业年金领域,对于第三层次的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关注不够。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回归“保基本”,商业性养老保险需求会增加。因此,保险机构需要基于需求分析,在设计开发新产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和改进服务等方面多下功夫,逐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度。

  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旨在平滑生命周期范围内消费水平的储蓄制度,是一项以个体为决策基础的、自愿性的储蓄制度安排。制度自身的便携性、选择权以及收益因素都是影响个人参与的关键因素,而且制度整体受外部人口与经济条件的发展制约。当前,最需要的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尤其是三支柱的功能定位是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

  现实中,世界各国三支柱侧重存在明显差异。英、美是基础的第一支柱加上核心的第二支柱与补充性的第三支柱;而德、法、意等国则是核心的第一支柱加上一定程度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立养老金制度的历史变迁、信托历史、金融市场及文化差异。

  对中国而言,是希望第三支柱像德国吕鲁普养老金(BertRürup)与李斯特(Riester-Rente)养老金一样承担更大的责任,还是希望第三支柱和第二支柱一起辅佐第一支柱,这是当前亟须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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